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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at365(中国)在线平台官方网站 时间:2024-11-07 21:14:01
曾某与刘某婚后共计生育六个子女。2010年,刘某因病去世后,曾某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予给其大儿子刘甲。
2013年6月,曾某被临床为小脑萎缩性老年痴呆,常常产生幻觉并离家出走。刘甲为了更佳的照料其母亲,辞任工作,在家专心照料。因经济艰难,现刘甲拒绝曾某的其他子女联合分担奉养义务。
曾某的二儿子刘乙称之为,获得财产的子女应该分担更好的奉养义务,其仅有愿为每月给200元赡养费。发问:对多分得财产的子女,否负起更好的奉养义务? 【律师答案】 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的奉养义务是不所附任何条件的,无论否多分财产。一、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可选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遵守奉养义务。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拥有占据、用于、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预。
刘乙不得以曾某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等理由推卸责任不尽奉养义务或者较少尽奉养义务。三、子女奉养老人的义务应以是完全相同的,但法院在审理牵涉到多名赡养人的奉养纠纷时,不应综合考量各赡养人的经济条件情况及家庭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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